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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豐控股關於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
順豐控股關於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
來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2017-08-22 05: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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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貴會證監許可[2016]3016 號文《關於核準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發展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核準,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簡稱“鼎泰新材”,以下簡稱“公司”、“順豐控股”或者“發行人”)重大資產置換並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同時向不超過10 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本次發行”或“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 或“本次非公開發行”或“本次交易”),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 800,000萬元。
順豐控股聘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聯合證券”或“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證券”或“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高盛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高盛高華”或“聯席主承銷商”)、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或“聯席主承銷商”)、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開證券”或“聯席主承銷商”)承擔本次配套發行的承銷工作。
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及發行人有關本次發行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與發行人組織實施瞭本次發行。
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現將本次發行的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的合規性等情況報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概況
台中申請商標費用 (一)發行價格
根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經順豐控股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本次非公開發行為詢價發行,發行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定價基準日(發行人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
均價的90%,即不低於22.19元/股,經除權除息調整後發行價格為不低於11.03元/股。根據募集配套資金上限和發行底價計算,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資金所發行股份數量不超過725,294,650股。公司2016年利潤分配方案已實施完畢後,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價格調整為不低於10.93元/股,發行股票數量相應調整為不
超過731,930,465股。
根據投資者的認購情況,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最終確定為 35.19 元/股,相對於發行底價即 10.93 元/股的 321.96%,相當於本次非公開發行申購報價日
(2017年 7月 21日)前一交易日收盤 49.70元/股的 70.80%,相當於本次非公
開發行申購報價日(2017年 7月 21日)前 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51.22
元/股的 68.70%。
(二)發行數量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貴會《關於核準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發展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3016號)核準公司非公開發行不超過725,294,650股新股募集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配套資金。公司2016年利潤分配方案已實施完畢後,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價格調整為不低於10.93元/股,發行股票數量相應調整為不超過731,930,465股。
本次發行的最終數量確定為227,337,311股,本次非公開發行股數符合發行人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且符合貴會《關於核準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發展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3016號)的要求。
(三)發行對象
台中商標申請流程 本次發行對象最終確定為8名,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四)募集資金金額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7,999,999,974.09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
177,820,337.31元,實際籌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7,822,179,636.78元,未超過募
集資金規模上限800,000.00萬元,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發行數量、發行對象及募集資金總額符合發行人股東大會決議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二、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履行的相關程序
1、鼎泰新材已履行的程序
2016年 5月 22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本次
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相關議案,並同意與交易對方簽署相關協議;
2016年 5月 22日,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瞭職工安置方案;
2016年 6月 14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本次
重大資產重組草案相關議案,並同意與交易對方簽署相關協議;
2016年 6 月 30日,公司召開 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本
次重大資產重組草案相關議案,審議通過瞭豁免明德控股本次交易觸發的要約收購義務的議案;
2016年 7月 25日,公司召開瞭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方案調整的相關議案;
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開瞭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瞭簽
署《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的相關議案;
2016年 9月 27日,公司召開瞭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方案調整的相關議案;
2016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開瞭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審計報告的相關議案。
2、交易對方的決策過程
2016年 5月 20日,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對方分別做出決定,批準本
次交易相關議案,並同意與上市公司簽署相關協議;
2016年 5月 20日,順豐控股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批準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議案。
3、證監會的批復2016 年 12 月 12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於核準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發展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3016 號),本次交易已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本次發行經過瞭發行人股東大會的授權,並獲得瞭貴會的核準。
三、本次發行的具體情況
(一)發出《認購邀請書》情況
2017年 7月 18日,發行人和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
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以郵件或快遞的方式共向 301個發送對象(剔除與其他類別重復的投資者)發出瞭《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邀請書》(以下簡稱“《認購邀請書》”),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
公司 41傢,證券公司 12傢,保險機構 13傢,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決議公告後提交認購意向書的各類投資者 215傢(其中投資者上海小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 7月 19日向承銷商發送認購意向書,隨即承銷商向其發送認購邀請書),以及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收市後發行人前 20名股東。
《認購邀請書》發送後,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的相關人員與上述投資者以電話或郵件方式進行確認,除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投資者外,其餘發送對象均已電話告知認購邀請書發送事宜。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認購邀請書》的內容及發送范圍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發行人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要求。
(二)投資者申購報價情況
本次發行接收申購文件傳真的時間為 2017年 7月 21日上午 9:00-12:00,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進行瞭全程見證。在此期間,共收到 23 傢投資者提交的申購報價,除中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新餘國壽尚信益元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華融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傢機構現場送達外,其餘投資者采用傳真方式申報。在 7 月
21日中午 12:00前,除 12傢基金公司無需繳納定金外,共收到 11傢投資者匯
出的保證金共計 88,390萬元。
其中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華基金”)申購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產品“鵬華基金-招商銀行欣悅 1 號資產管理計劃(產品股票賬戶名稱:鵬華基金-招商銀行-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穿透後出資方 100%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資金”,與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招商證券存在關聯關系。根據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對鵬華基金提交的申購報價材料查閱及電話核查,將“鵬華基金-招商銀行欣悅 1號資產管理計劃”(其申購金額為 3600萬元)列為無效申購。但不影響鵬華基金管理的其他產品申購的有效性。
23傢投資者的申購報價均為有效申購。
申購簿記數據統計情況如下:
序號 投資者名稱 投資者類別 鎖定期 報價對應申購金額(萬元)
1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 12個月
48.58 80,000
45.98 80,100
44.98 80,200
2 中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2個月
42.88 160,000
38.89 240,000
37.89 240,000
3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40.26 83,500
37.77 100,500
35.78 110,300
4新餘國壽尚信益元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其他 12個月
40.00 80,000
38.00 80,000
36.00 80,000
5 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9.81 85,700
34.79 144,700
30.20 228,900
6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9.78 82,500
38.00 92,500
36.88 112,500
7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6.03 82,000
8霍爾果斯航信股權投資有限公司
其他 12個月
35.19 80,000
32.09 81,800
28.08 82,900
9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5.00 80,000
32.00 138,400
10紅土創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3.83 80,300
29.88 106,800
24.88 109,800
11華融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2個月 33.13 80,000
12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2.80 80,000
31.00 100,000
13
Cephei CapitalManagement (HongKong)Limited(潤暉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其他 12個月 32.32 80,200
14上海小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2個月
31.31 80,000
30.00 80,000
29.00 80,000
15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1.28 80,000
16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0.18 80,600
26.00 100,600
17
四川金舵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 12個月 29.75 80,000
18廣州市玄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2個月 27.53 83,000
19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26.00 80,100
20北信瑞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25.28 80,000
25.27 109,500
21 丁碧霞 其他 12個月 25.22 80,000
22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 12個月 19.63 80,000
23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12.50 85,000
(三)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及獲得配售情況
根據《認購邀請書》關於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及獲配股數的原則,發行對象按認購價格優先、認購金額優先、收到《申購報價單》傳真時間優先、發行人和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協商的原則確定,結合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量,發行人和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確定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為35.19元/股,發行數量為
227,337,311股,募集資金總額7,999,999,974.09元。
本次發行對象及其獲配股數、認購金額的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發行對象名稱發行價格(元/股)
獲配股數(股) 獲配金額(元)
1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5.19 22,790,565.00 801,999,982.35
2 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19 24,353,509.00 856,999,981.71
3 中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5.19 68,201,193.00 2,399,999,981.67
4 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19 31,969,309.00 1,124,999,983.71
5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19 23,302,074.00 819,999,984.06
6新餘國壽尚信益元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35.19 22,733,731.00 799,999,993.89
7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19 30,321,113.00 1,066,999,966.47霍爾果斯航信股權投資有限公司
35.19 3,665,817.00 129,000,100.23
合計 227,337,311.00 7,999,999,974.09
上述 8傢發行對象符合發行人相關股東大會關於本次發行相關決議的規定。
上述 8傢特定投資者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並上市之日起 12個月
內不得轉讓,在鎖定期屆滿後減持還將遵守《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證
8監會公告[2017]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本次發行定價及配售過程中,發行價格的確定、發行對象的選擇、股份數量的分配嚴格貫徹瞭認購價格優先、認購金額優先、收到《申購報價單》時間優先、發行人和聯席主承銷商協商的原則,並遵循瞭《認購邀請書》確定的程序和規則。發行人在定價和配售的過程中遵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規則人為操縱發行結果,壓低發行價格或調控發行股數的情況。
(四)本次發行對象的合規性
參與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各發行對象在提交《申購報價單》時均作出承諾:本
單位/本人及本單位/本人最終認購方不包括貴公司、貴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及與上述機構及人員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並保證配合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對本單位/本人的身份進行核查。本單位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所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則已按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私募基金產品成立的備案。
發行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已出具承諾:本人/本公司及與本人/本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未通過直接或間接形式參與本次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認購。
根據詢價結果,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和本次發行見證律師對擬配售的相關發行對象及其最終出資方進行瞭核查。核查後認為,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上述機構和人員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均未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本次順豐控股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認購。
根據詢價結果,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和網下發行見證律師對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獲配發行對象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所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進行核查:
霍爾果斯航信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中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均屬於一般法人,以自有資金認購,無需進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國君資管 2115 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和瑾聚盈 2 號、富春定增 1289 號、玉泉 768號、玉泉 639號、粵樂定增 2號、利凱雪松定增 1號、玉泉 700號、瀚臻定增 1號、錦和定增分級 9號、自貿區基金定增 1號、玉泉 778號、玉泉乾堃 1號、富春定增承爍 1號、玉泉平安定增 1號、喬格理投資 13號、外貿信托定增 3號、海銀定增 5號、玉泉石船山 1號、富春 258號、玉泉 716號、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委托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組合、祥和 1號、富春定增 1195號、
浦睿 1 號、添利趨勢 1 號、富春創益定增 1 號、輝耀 1 號、新民 5 號、穗銀 1
號、君合定增 2號、玉泉 800號、錦和定增分級 51號、錦聚定增 1號、富春定
增 1230號、玉泉 580號、海銀定增 101號、嘉實定增驅動 12號 37個產品,泰
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泰達宏利價值成長定向增發 663 號資產管理計
劃、泰達宏利價值成長定向增發 666號資產管理計劃、泰達宏利價值成長定向增
發 667號資產管理計劃、泰達宏利中兵投資 1號定增資產管理計劃、泰達宏利-
梓霖添利 1號資產管理計劃、泰達宏利價值成長定向增發 656號資產管理計劃 6隻產品,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大成基金-郵儲銀行-卓越 3號資產管理計劃、大成基金-民生銀行-中信證券卓越 7號資產管理計劃、大成基金-卓越 8號資產管理計劃 3隻產品,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委托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組合、鵬華基金-鵬信 1 號資產管理計劃、鵬華基金大鈞 1號資產管理計劃、鵬華基金-玲瓏 1號定增資產管理計劃 4隻產品,新餘國壽尚信益元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均全部完成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的備案程序。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委托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組合和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國人壽保險(集團)
公司委托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組合,上述兩隻產品其資金運用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和網下發行見證律師問詢核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定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價值增長證券投資基金、中國農業銀行-大成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互聯網思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國農業銀行-大成精選增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國銀行-大成藍籌穩健證券投資基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景陽領先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策略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競爭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全國社保基金一一三組合社保基金,上述
10 隻產品無需進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國社保
基金五零三組合為社保基金、鵬華增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上述 2隻產品無需進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發行對象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之間不存在關系;與發行人、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及其關聯方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發行對象中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所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的,均已按以上法規規定完成私募基金的備案。本次發行的認購對象符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
(五)繳款與驗資發行人於 2017年 7月 25日向獲得配售股份的投資者發出瞭《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繳款通知書》”),通知投資者按規定於 2017年 7月 28日 17:00前將認購款劃至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指定的收款賬戶。截至 2017年 7月 28日 17:00前,所有認購對象均已足額繳納認股款項。
2017年 8月 1日,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瞭《2017年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由聯席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代收取的發行對象認購資金到位情況的審驗報告》(普華永道中天驗
字(2017)第 746號)。經審驗,截至 2017年 7月 28日下午 17:00時止,獨立財
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指 定 的 股 東 繳 存 款 開 戶 行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深 圳 分 行 振 華 支 行
4000010229200147938賬號已收到共 8傢特定投資者繳付的認購資金總額人民幣
總計人民幣 7,999,999,974.09 元,資金繳納情況符合《認購邀請書》和《繳款通知書》的約定。
2017年 7月 31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指定賬戶向發行人募集資金驗資賬戶劃轉瞭認股款。
2017年 8月 1日,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瞭《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驗資報告》(普華永道中天驗字(2017)第 745號)。根據該報告,截至 2017年 7月 31日止,發行人已收到股東認繳股款人民幣 7,822,179,636.78 元(已扣除發行費人民幣 177,820,337.31 元),其中:股本 227,337,311 元,資本公積
7,604,681,212.80元(已扣除不含稅的承銷費用以及其他發行費用)。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本次發行的詢價、定價、配售、繳款和驗資過程符合《認購邀請書》的約定,以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情況發行人於2016年12月1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核準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文件,並於2016年12月13日對此進行瞭公告。
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還將督促發行人按照《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規的規定,在本次發行正式結束後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手續。
五、關於認購對象適當性的說明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應開展投資者適當性核查有關的工作。按照《認購邀請書》中約定的投資者分類標準,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對本次發行的獲配對象的投資者適當性核查結論為:
序號
獲配投資者名稱 投資者分類產品風險等級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專業投資者Ⅰ 是
2 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專業投資者Ⅰ 是
3 中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投資者 C4 是
4 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專業投資者Ⅰ 是
5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專業投資者Ⅰ 是
6新餘國壽尚信益元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專業投資者Ⅰ 是
7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專業投資者Ⅰ 是
8 霍爾果斯航信股權投資有限公司 普通投資者 C4 是經核查,上述 8傢投資者均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等規定。
六、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對本次發行過程及發行對象合規性審核的結論意見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
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過程遵循瞭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目前證券市場的監管要求。發行價格的確定和配售過程符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所確定的發行對象符合順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規定的條件,符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此頁無正文,為《關於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報告》之簽章頁)
項目主辦人:
張 冠 峰 李 秋 雨
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此頁無正文,為《關於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報告》之簽章頁)
項目主辦人:
傅 承 吳 宏 興
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此頁無正文,為《關於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報告》之簽章頁)
聯席主承銷商:高盛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此頁無正文,為《關於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報告》之簽章頁)
聯席主承銷商: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此頁無正文,為《關於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報告》之簽章頁)
聯席主承銷商: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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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cnfol001
順豐控股關於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
來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2017-08-22 05: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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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貴會證監許可[2016]3016 號文《關於核準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發展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核準,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簡稱“鼎泰新材”,以下簡稱“公司”、“順豐控股”或者“發行人”)重大資產置換並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同時向不超過10 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本次發行”或“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 或“本次非公開發行”或“本次交易”),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 800,000萬元。
順豐控股聘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聯合證券”或“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證券”或“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高盛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高盛高華”或“聯席主承銷商”)、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或“聯席主承銷商”)、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開證券”或“聯席主承銷商”)承擔本次配套發行的承銷工作。
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及發行人有關本次發行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與發行人組織實施瞭本次發行。
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現將本次發行的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的合規性等情況報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概況
台中申請商標費用 (一)發行價格
根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經順豐控股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本次非公開發行為詢價發行,發行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定價基準日(發行人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
均價的90%,即不低於22.19元/股,經除權除息調整後發行價格為不低於11.03元/股。根據募集配套資金上限和發行底價計算,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資金所發行股份數量不超過725,294,650股。公司2016年利潤分配方案已實施完畢後,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價格調整為不低於10.93元/股,發行股票數量相應調整為不
超過731,930,465股。
根據投資者的認購情況,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最終確定為 35.19 元/股,相對於發行底價即 10.93 元/股的 321.96%,相當於本次非公開發行申購報價日
(2017年 7月 21日)前一交易日收盤 49.70元/股的 70.80%,相當於本次非公
開發行申購報價日(2017年 7月 21日)前 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51.22
元/股的 68.70%。
(二)發行數量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貴會《關於核準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發展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3016號)核準公司非公開發行不超過725,294,650股新股募集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配套資金。公司2016年利潤分配方案已實施完畢後,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價格調整為不低於10.93元/股,發行股票數量相應調整為不超過731,930,465股。
本次發行的最終數量確定為227,337,311股,本次非公開發行股數符合發行人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且符合貴會《關於核準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發展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3016號)的要求。
(三)發行對象
台中商標申請流程 本次發行對象最終確定為8名,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四)募集資金金額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7,999,999,974.09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
177,820,337.31元,實際籌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7,822,179,636.78元,未超過募
集資金規模上限800,000.00萬元,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發行數量、發行對象及募集資金總額符合發行人股東大會決議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二、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履行的相關程序
1、鼎泰新材已履行的程序
2016年 5月 22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本次
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相關議案,並同意與交易對方簽署相關協議;
2016年 5月 22日,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瞭職工安置方案;
2016年 6月 14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本次
重大資產重組草案相關議案,並同意與交易對方簽署相關協議;
2016年 6 月 30日,公司召開 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本
次重大資產重組草案相關議案,審議通過瞭豁免明德控股本次交易觸發的要約收購義務的議案;
2016年 7月 25日,公司召開瞭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方案調整的相關議案;
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開瞭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瞭簽
署《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的相關議案;
2016年 9月 27日,公司召開瞭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方案調整的相關議案;
2016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開瞭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審計報告的相關議案。
2、交易對方的決策過程
2016年 5月 20日,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對方分別做出決定,批準本
次交易相關議案,並同意與上市公司簽署相關協議;
2016年 5月 20日,順豐控股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批準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議案。
3、證監會的批復2016 年 12 月 12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於核準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發展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3016 號),本次交易已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本次發行經過瞭發行人股東大會的授權,並獲得瞭貴會的核準。
三、本次發行的具體情況
(一)發出《認購邀請書》情況
2017年 7月 18日,發行人和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
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以郵件或快遞的方式共向 301個發送對象(剔除與其他類別重復的投資者)發出瞭《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邀請書》(以下簡稱“《認購邀請書》”),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
公司 41傢,證券公司 12傢,保險機構 13傢,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決議公告後提交認購意向書的各類投資者 215傢(其中投資者上海小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 7月 19日向承銷商發送認購意向書,隨即承銷商向其發送認購邀請書),以及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收市後發行人前 20名股東。
《認購邀請書》發送後,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的相關人員與上述投資者以電話或郵件方式進行確認,除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投資者外,其餘發送對象均已電話告知認購邀請書發送事宜。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認購邀請書》的內容及發送范圍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發行人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要求。
(二)投資者申購報價情況
本次發行接收申購文件傳真的時間為 2017年 7月 21日上午 9:00-12:00,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進行瞭全程見證。在此期間,共收到 23 傢投資者提交的申購報價,除中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新餘國壽尚信益元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華融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傢機構現場送達外,其餘投資者采用傳真方式申報。在 7 月
21日中午 12:00前,除 12傢基金公司無需繳納定金外,共收到 11傢投資者匯
出的保證金共計 88,390萬元。
其中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華基金”)申購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產品“鵬華基金-招商銀行欣悅 1 號資產管理計劃(產品股票賬戶名稱:鵬華基金-招商銀行-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穿透後出資方 100%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資金”,與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招商證券存在關聯關系。根據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對鵬華基金提交的申購報價材料查閱及電話核查,將“鵬華基金-招商銀行欣悅 1號資產管理計劃”(其申購金額為 3600萬元)列為無效申購。但不影響鵬華基金管理的其他產品申購的有效性。
23傢投資者的申購報價均為有效申購。
申購簿記數據統計情況如下:
序號 投資者名稱 投資者類別 鎖定期 報價對應申購金額(萬元)
1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 12個月
48.58 80,000
45.98 80,100
44.98 80,200
2 中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2個月
42.88 160,000
38.89 240,000
37.89 240,000
3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40.26 83,500
37.77 100,500
35.78 110,300
4新餘國壽尚信益元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其他 12個月
40.00 80,000
38.00 80,000
36.00 80,000
5 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9.81 85,700
34.79 144,700
30.20 228,900
6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9.78 82,500
38.00 92,500
36.88 112,500
7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6.03 82,000
8霍爾果斯航信股權投資有限公司
其他 12個月
35.19 80,000
32.09 81,800
28.08 82,900
9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5.00 80,000
32.00 138,400
10紅土創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3.83 80,300
29.88 106,800
24.88 109,800
11華融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2個月 33.13 80,000
12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2.80 80,000
31.00 100,000
13
Cephei CapitalManagement (HongKong)Limited(潤暉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其他 12個月 32.32 80,200
14上海小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2個月
31.31 80,000
30.00 80,000
29.00 80,000
15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1.28 80,000
16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30.18 80,600
26.00 100,600
17
四川金舵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 12個月 29.75 80,000
18廣州市玄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2個月 27.53 83,000
19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26.00 80,100
20北信瑞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25.28 80,000
25.27 109,500
21 丁碧霞 其他 12個月 25.22 80,000
22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 12個月 19.63 80,000
23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2個月 12.50 85,000
(三)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及獲得配售情況
根據《認購邀請書》關於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及獲配股數的原則,發行對象按認購價格優先、認購金額優先、收到《申購報價單》傳真時間優先、發行人和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協商的原則確定,結合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量,發行人和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確定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為35.19元/股,發行數量為
227,337,311股,募集資金總額7,999,999,974.09元。
本次發行對象及其獲配股數、認購金額的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發行對象名稱發行價格(元/股)
獲配股數(股) 獲配金額(元)
1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5.19 22,790,565.00 801,999,982.35
2 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19 24,353,509.00 856,999,981.71
3 中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5.19 68,201,193.00 2,399,999,981.67
4 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19 31,969,309.00 1,124,999,983.71
5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19 23,302,074.00 819,999,984.06
6新餘國壽尚信益元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35.19 22,733,731.00 799,999,993.89
7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19 30,321,113.00 1,066,999,966.47霍爾果斯航信股權投資有限公司
35.19 3,665,817.00 129,000,100.23
合計 227,337,311.00 7,999,999,974.09
上述 8傢發行對象符合發行人相關股東大會關於本次發行相關決議的規定。
上述 8傢特定投資者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並上市之日起 12個月
內不得轉讓,在鎖定期屆滿後減持還將遵守《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證
8監會公告[2017]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本次發行定價及配售過程中,發行價格的確定、發行對象的選擇、股份數量的分配嚴格貫徹瞭認購價格優先、認購金額優先、收到《申購報價單》時間優先、發行人和聯席主承銷商協商的原則,並遵循瞭《認購邀請書》確定的程序和規則。發行人在定價和配售的過程中遵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規則人為操縱發行結果,壓低發行價格或調控發行股數的情況。
(四)本次發行對象的合規性
參與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各發行對象在提交《申購報價單》時均作出承諾:本
單位/本人及本單位/本人最終認購方不包括貴公司、貴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及與上述機構及人員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並保證配合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對本單位/本人的身份進行核查。本單位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所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則已按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私募基金產品成立的備案。
發行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已出具承諾:本人/本公司及與本人/本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未通過直接或間接形式參與本次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認購。
根據詢價結果,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和本次發行見證律師對擬配售的相關發行對象及其最終出資方進行瞭核查。核查後認為,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上述機構和人員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均未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本次順豐控股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認購。
根據詢價結果,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和網下發行見證律師對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獲配發行對象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所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進行核查:
霍爾果斯航信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中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均屬於一般法人,以自有資金認購,無需進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國君資管 2115 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和瑾聚盈 2 號、富春定增 1289 號、玉泉 768號、玉泉 639號、粵樂定增 2號、利凱雪松定增 1號、玉泉 700號、瀚臻定增 1號、錦和定增分級 9號、自貿區基金定增 1號、玉泉 778號、玉泉乾堃 1號、富春定增承爍 1號、玉泉平安定增 1號、喬格理投資 13號、外貿信托定增 3號、海銀定增 5號、玉泉石船山 1號、富春 258號、玉泉 716號、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委托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組合、祥和 1號、富春定增 1195號、
浦睿 1 號、添利趨勢 1 號、富春創益定增 1 號、輝耀 1 號、新民 5 號、穗銀 1
號、君合定增 2號、玉泉 800號、錦和定增分級 51號、錦聚定增 1號、富春定
增 1230號、玉泉 580號、海銀定增 101號、嘉實定增驅動 12號 37個產品,泰
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泰達宏利價值成長定向增發 663 號資產管理計
劃、泰達宏利價值成長定向增發 666號資產管理計劃、泰達宏利價值成長定向增
發 667號資產管理計劃、泰達宏利中兵投資 1號定增資產管理計劃、泰達宏利-
梓霖添利 1號資產管理計劃、泰達宏利價值成長定向增發 656號資產管理計劃 6隻產品,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大成基金-郵儲銀行-卓越 3號資產管理計劃、大成基金-民生銀行-中信證券卓越 7號資產管理計劃、大成基金-卓越 8號資產管理計劃 3隻產品,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委托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組合、鵬華基金-鵬信 1 號資產管理計劃、鵬華基金大鈞 1號資產管理計劃、鵬華基金-玲瓏 1號定增資產管理計劃 4隻產品,新餘國壽尚信益元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均全部完成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的備案程序。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委托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組合和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國人壽保險(集團)
公司委托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組合,上述兩隻產品其資金運用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和網下發行見證律師問詢核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定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價值增長證券投資基金、中國農業銀行-大成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互聯網思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國農業銀行-大成精選增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國銀行-大成藍籌穩健證券投資基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景陽領先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策略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競爭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全國社保基金一一三組合社保基金,上述
10 隻產品無需進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國社保
基金五零三組合為社保基金、鵬華增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上述 2隻產品無需進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發行對象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之間不存在關系;與發行人、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及其關聯方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發行對象中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所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的,均已按以上法規規定完成私募基金的備案。本次發行的認購對象符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
(五)繳款與驗資發行人於 2017年 7月 25日向獲得配售股份的投資者發出瞭《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繳款通知書》”),通知投資者按規定於 2017年 7月 28日 17:00前將認購款劃至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指定的收款賬戶。截至 2017年 7月 28日 17:00前,所有認購對象均已足額繳納認股款項。
2017年 8月 1日,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瞭《2017年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由聯席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代收取的發行對象認購資金到位情況的審驗報告》(普華永道中天驗
字(2017)第 746號)。經審驗,截至 2017年 7月 28日下午 17:00時止,獨立財
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指 定 的 股 東 繳 存 款 開 戶 行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深 圳 分 行 振 華 支 行
4000010229200147938賬號已收到共 8傢特定投資者繳付的認購資金總額人民幣
總計人民幣 7,999,999,974.09 元,資金繳納情況符合《認購邀請書》和《繳款通知書》的約定。
2017年 7月 31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指定賬戶向發行人募集資金驗資賬戶劃轉瞭認股款。
2017年 8月 1日,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瞭《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驗資報告》(普華永道中天驗字(2017)第 745號)。根據該報告,截至 2017年 7月 31日止,發行人已收到股東認繳股款人民幣 7,822,179,636.78 元(已扣除發行費人民幣 177,820,337.31 元),其中:股本 227,337,311 元,資本公積
7,604,681,212.80元(已扣除不含稅的承銷費用以及其他發行費用)。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本次發行的詢價、定價、配售、繳款和驗資過程符合《認購邀請書》的約定,以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情況發行人於2016年12月1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核準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文件,並於2016年12月13日對此進行瞭公告。
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還將督促發行人按照《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規的規定,在本次發行正式結束後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手續。
五、關於認購對象適當性的說明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應開展投資者適當性核查有關的工作。按照《認購邀請書》中約定的投資者分類標準,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對本次發行的獲配對象的投資者適當性核查結論為:
序號
獲配投資者名稱 投資者分類產品風險等級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專業投資者Ⅰ 是
2 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專業投資者Ⅰ 是
3 中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投資者 C4 是
4 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專業投資者Ⅰ 是
5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專業投資者Ⅰ 是
6新餘國壽尚信益元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專業投資者Ⅰ 是
7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專業投資者Ⅰ 是
8 霍爾果斯航信股權投資有限公司 普通投資者 C4 是經核查,上述 8傢投資者均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等規定。
六、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對本次發行過程及發行對象合規性審核的結論意見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認為:
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過程遵循瞭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目前證券市場的監管要求。發行價格的確定和配售過程符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所確定的發行對象符合順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規定的條件,符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此頁無正文,為《關於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報告》之簽章頁)
項目主辦人:
張 冠 峰 李 秋 雨
獨立財務顧問(牽頭聯席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此頁無正文,為《關於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報告》之簽章頁)
項目主辦人:
傅 承 吳 宏 興
獨立財務顧問(聯席主承銷商):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此頁無正文,為《關於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報告》之簽章頁)
聯席主承銷商:高盛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此頁無正文,為《關於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報告》之簽章頁)
聯席主承銷商: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此頁無正文,為《關於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報告》之簽章頁)
聯席主承銷商: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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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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